浙江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03-09-30
浙江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包括动物间鼠疫和人间鼠疫。我省已在解放初期控制了鼠疫。但是与全球趋势一样,目前我国鼠疫疫源地再次进入活跃期,一些静息多年的疫源地重新发生流行,新的疫源地陆续出现,人间鼠疫病例数逐年增加。我省近些年虽无人间鼠疫病例报告,但在历史鼠疫疫区不断检出鼠间鼠疫F1抗体阳性(放射免疫法)印鼠客蚤指数在某些地方也超过警戒水平;加之人口大流动和商品大流通,增加了鼠疫远距离传播的潜在危险性。这些情况表明,我省发生鼠疫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为保证一旦在鼠疫疫情发生和流行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切实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鼠
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报告和判定
(一)鼠疫疫情的报告
鼠疫疫情的报告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以“疫情三报”为主要内容的报告工作,即报不明原因的病、死鼠,报疑似鼠疫病人,报原因不明的发热急死病人。上述疑似病人、急死病人,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及时、准确、逐级上报,严格注意保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鼠疫疫情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发现鼠疫病人和疑似病人,除迅速上报外,要及时按规定就地处理。
(二)疫情的判定
鼠疫疫情的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991—1995《鼠疫诊断标准》和GB16883—1997《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进行判断。各地获得的疑似细菌学和血清学(血凝和反向血凝)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迅速送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判定。
二、疫情的级别划分
(一)一般鼠疫疫情:在省内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鼠疫流行;或在边
远、人口稀少的局部地区出现豚鼠疫病例的散发,但未传播到县城所在地城市或
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地区。
(二)重大鼠疫疫情:在省内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两个鼠疫潜伏期(12天)内多点连续出现病例20例以上;或传播到县以上城市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地区,疫情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或出现肺鼠疫病例。
(三)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省内同期有联系的腺鼠疫波及3个县级行政区域以上,且进入人口稠密的地级城市,疫情复杂,传播迅速,影响严重,并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的趋势;或肺鼠疫传播到地级市城区内,在首例肺鼠疫确诊后,一个鼠疫潜伏期作天)连续出现5例以上肺鼠疫病例。
(四)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或出现人间鼠疫病例的周围地区;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如早獭)及其产品非法运至地区;历史鼠疫流行地区且从1989年以来用放免法检出鼠间鼠疫FI抗体阳性或鼠体印鼠客蚤指数超过警戒水平的地区,视为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
三、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鼠疫疫情由审、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疫情控制工作
一般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直到卫生部。疫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卫生、药品监管、计划、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农业、经贸、民政、信息产业、交通、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抢救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安排好疫区内群众的生活、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疫区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疫区内有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疫区地方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疫区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对疫情作出应急反应。
(二)重大鼠疫疫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疫情控制工作,并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省人民政府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疫区疫情的处理工作,并向国务院和卫生部报告。在重大疫情的应急行动中,省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准确地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卫生部;省人民政府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应迅速掌握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实施对疫区进行应急支援措施。
(三)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疫情控制应急工作,同时接受国务院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的应急反应
宣布为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单位视威胁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灭蚤、灭鼠以及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动态,并向上一级卫生部门报告。
2.公安、工商、铁路。交通运输及卫生等部门要立即查明、没收非法运入的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疾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运输车辆及非法物品实施封锁等特别管制措施。
3.根据疫情监测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可能发生人间及动物间鼠疫疫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努力增加对鼠疫监测、料研经费的投入,保证鼠防工作的规范、安全可靠。
4.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开工建设的大型工厂、水力设施等项目,在项目实施封锁。审批前要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评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好全程监测工作。
5.向相邻地区通报情况,澄清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四、有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
1.组织防疫医疗队。调集临床、流行病、媒介生物控制、检验及消毒、杀虫。杀鼠等专业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隔离治疗鼠疫患者。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区下风、下水向,临时设立鼠疫医院或鼠疫病房,对已经发现的鼠疫患者全部收容住院,隔离抢救治疗,全面控制鼠疫传染源。
3.隔离检诊鼠疫密切接触者。对鼠疫患者的家属实施就地隔离检诊,对密切接触者每日常规检诊,给予预防投药。密切接触者中一旦发现鼠疫患者立即送临时鼠疫医院或鼠疫病房治疗。
4,确定鼠疫疫区隔离圈。迅速提出划定鼠疫疫区小隔离圈、大隔离圈范围的建议,参与组织实施鼠疫隔离封锁等措施。
5.切断鼠疫传播途径。必要时提出在疫区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群体集聚活动,以及停工、停业、停课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6.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查明疫情发生的时间、传染源和传染过程,传播关系、病死情况,鼠疫密切接触者的数量、行踪和波及的范围等,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7.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患者咯痰、排泄物等污染物及被污染的地方进行消毒,彻底灭鼠、灭蚤,及时对鼠疫患者停留的场所以及鼠、蚤隐藏的场所进行环境卫生处理。
8.加强人群预防。对重点人群预防投药,在鼠疫流行控制后,解除疫区隔离前,必要时对疫区人群进行预防接种。
9.对鼠疫患者尸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焚烧或深埋处理。
10.发动群众,建立疫情报告网,做好疫区内群众的检诊检疫工作。
11.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鼠疫的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12.紧急培训疫区内外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建立疫区处理预备队。
13.储备必要的灭鼠、灭蚤、消毒药品和器械,做好鼠疫诊断、治疗和疫情控制等各项准备。
(二)经贸、药品监管部门
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和治疗鼠疫以及消毒、杀虫、灭鼠等药品和器械;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保证疫区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并对调运物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
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五)农业、林业部门
负责做好疫区家畜、野生动物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六)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稽查处理。
(八)财政、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划拨,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城镇社会救济费的发放工作。
(九)科技部门
提供和支持鼠疫疫区处理所需资料、技术和研究项目。根据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重点开展对历史疫区是否存在鼠疫疫源地的研究。
(十)教育部门
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发动学生对社会进行有组织的鼠疫防治宣传。
(十一)新闻、广电部门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
(十二)信息产业部门
责成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予以配合,保证疫惰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十三)涉外部门
外事、外经贸、海关、旅游等部门和单位的正常工作因鼠疫流行受到影响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卫生部统一说明与解释。疫区的境外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来浙的境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来浙旅游的境外人士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完咸营区内的疫情处理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处理工作。